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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开征 绕不开的“税收法定”原则

法制日报  2011-01-14 09:27

[摘要] 只有把税制改革和税种增设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全面纳入国家立法的程序之中,才符合设税民主和税收法定的规范要求,才可能使此番影响深远的国家商品房房产税“新政”,真正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只有把税制改革和税种增设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全面纳入国家立法的程序之中,才符合设税民主和税收法定的规范要求,才可能使此番影响深远的国家商品房房产税“新政”,真正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

商品房房产税开征的消息已在各地传了很久,每次不同的消息传出,都会对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行情和价格波动带来一些侵扰。1月9日,终于传来较为可靠的讯息:重庆市正式宣布将在今年的季度末,开始实行房产税“新政”。新闻媒体的报道称,新年伊始,重庆市率先开征商品房房产税的方案已经获得财政部原则上的同意,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方案则由当地政府自行制订,只需上报财政部备案。据透露,重庆市房产税的征收方案已初步确定,是先对别墅及二百平方米以上和评估价值超过主城区三倍以上的住房收取百分之一的房产税。方案还包括了按面积计算、实行累进税率和每户拥有超过四套普通住宅可能被征税等较为具体的内容。

而千里之外的上海,近日也风传多个未经证实的房产税征收版本,其中较为一致的观点是主张首先从新购置的房屋开始起算。1月12日出版的《财经日报》援引消息人士的话说,征税方案大致确定“原有产权只要有,不论多少都算一套,设立人均六十至七十平方米或者个人名下二百平方米的起征”。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未对上述说法做出正面、明确的回应,但近日上海房产市场的活跃交易和办理“过户”的增量,显然已经说明了人们对房产税“新政”逼近的预料,大家似乎都已经听到了房产征税的急促的脚步声。

分析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和猜测中的上海房产税“新政”,人们似乎已经不再像之前那样烦恼、焦虑了,开始有了一些“安全感”,或许是因为人们了解到征税主要是针对住房“大户”甚至是“特大户”而去的。不过,在对不少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广泛质疑以及对政府早期“高价卖地”助推房价大幅攀升的不满中,依旧可以看出,人们对此次增收房产税的真正动机、决策目标和可能达到的效果,产生不小的争议甚至疑虑。尤其是倘若真的政府由此增加了不少房产税“稳定收入”,而房价并没有出现明显、持续的回落,那么,人们的这种忧虑甚至不满可能还会与日俱增。

当然,在行为动机、征收方案手段、决策水平和实际效果之外,笔者更为关心的倒是各地试图推出的房产税“新政”的法治化路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国家及其生活在其中的民众而言,开征某个新税种或者做出税制、税种的改革、调整,不是一件小事。政府征税与公民、企业赋税,涉及到公共财政收入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权益保护的关系问题,它是一件事关长远的国家大事,需要更为深入、科学的研究和更为广泛的民意参与,需要全面、合理地衡量、平衡各方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制“新政”从来就不应该是政府“独自操办”的事,更不能“秘密谋划”、“突然实施”,需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必须循着民主与法治的路径前行。

由于税制与税种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全体公民的利益相关,大家都可能成为“利益关系者”。因此,对于税种设定或税制改革,我国法律早已有过明确规定。比如我国现行立法法就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必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它的常委会制定或者修订法律的方式进行,其中当然包括税种的增设或者变更,更应包含目前所谓的商品房房产税“新政”。这也就是法学理论界和税法实务界所一直强调的“税收法定”原则。

只有把税制改革和税种增设提高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全面纳入国家立法的程序之中,才符合设税民主和税收法定的规范要求,才可能使此番影响深远的国家商品房房产税“新政”,真正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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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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