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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装修图省心反而不省心 包工包料惹出纠纷

南国今报  2011-09-09 08:00

[摘要] 原本想省心,装修门面时让装修人员包工包料,结果却事与愿违——融水苗族自治县的韦女士因为“包工包料”的原因,在装修出现纠纷后,根本找不到相关凭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9月7日,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韦女士才挽回部分损失。

原本想省心,装修门面时让装修人员包工包料,结果却事与愿违——融水苗族自治县的韦女士因为“包工包料”的原因,在装修出现纠纷后,根本找不到相关凭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9月7日,经当地工商部门调解,韦女士才挽回部分损失。

据韦女士称,今年5月,她在融水县城租下一门面,准备装修后开店。经熟人推荐,韦某的门面装修交给了装修人员梁某负责。因韦本人长期居住在南宁,梁某开始装修韦某的门面后,要求韦某支付了装修款8000元。8月22日,梁某电话告知韦,装修已经完工,希望她来融水验收并支付尾款。当她去店面实地查看时,大吃一惊,发现装修的质量不尽如人意,部分尾工没有做好,而且梁某最后报出的价格1.8万元大大超出了自己的预算。

随后,韦女士从装修行业专业人士处了解到,她的门面装修费用即使“包工包料”1万元都可以保证装修人有得赚了。她认为,梁某要价1.8万元明显过高,希望降低部分费用。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梁某要求的1万元尾款韦也没有支付。9月7日上午,韦女士接到梁某电话,称再不补齐剩余的装修款项,就去砸店。

情急之下的韦女士来到工商部门,希望能够主持一个公道。经询问,工商工作人员了解到:韦女士和梁某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没有约定好装修的总价格,仅仅只有一句口头约定“包工包料”。由于没有相关合同,且装修市场价格随行就市,并没有国家定价,韦女士难以提出有效凭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也不具备法律效力,维权陷入困境。

当天下午,工商工作人员决定从梁某入手,来到梁某的店面,希望他能提供此次装修过程中购买相关材料的单据和凭证。梁某表示自己仅能提供部分材料购货单据,不能全部提供,还称“装修是包工包料的,买货哪还留有单子?”工商工作人员指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梁某有义务提供所购买装修材料的全部单据,否则梁某提出的装修报价得不到工商部门的支持。经调解,双方同意最终装修价格定为1.45万元,梁某把剩余尾工做好,韦女士支付6500元尾款给梁某。

工商部门提醒,房屋装修过程中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好相关细则。此外,居民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尽量选择有资质有品牌的装修公司,尽量不要选择“包工包料”这种装修方式。

今报记者石红星 通讯员邓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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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装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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