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
近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今年1月起,我区对全区职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类别和适用地区的不同,增加了125元~180元不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我区职工工资标准分为4类。类是1000元/月(月薪制,下同)或8.5元/(非全日制用工的时薪制,下同),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80元和2.5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850元/月或7.5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0元和2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780元/月或6.5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4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690元/月和6元/,分别比去年提高了125元和1.5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
据了解,这次调整工资标准,是自1995年我区次公布工资标准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工资标准进行的第9次调整。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工资的内涵,是违反工资保障制度的。
广西职工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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