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承诺的分量有多重?南宁一家拍卖公司最近有了深刻感受,他们交纳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诺做成一桩拍卖,但先后拍卖了3次都失败了。在委托方另请高明之后,他们起诉讨要保证金和拍卖成本费用,但审理此案的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他们失了约,驳回了诉讼请求。
承诺的分量有多重?南宁一家拍卖公司最近有了深刻感受,他们交纳了20万元履约保证金承诺做成一桩拍卖,但先后拍卖了3次都失败了。在委托方另请高明之后,他们起诉讨要保证金和拍卖成本费用,但审理此案的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认为他们失了约,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家拍卖公司于今年1月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委托方广西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还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并支付他们3次拍卖的成本费用1万余元。经开庭审理,兴宁区法院查明了本案的事实。
2007年11月底,广西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表示要通过拍卖处置鹿寨县一家化肥公司的实物资产,该拍卖公司以528万元的报价从众多竞争者中拿到了这单生意,并向资产公司支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双方于同年12月6日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其中约定拍卖公司要以528万元的底价拍卖化肥公司的资产,若达不到这个价格,即视为拍卖公司违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拍卖公司于同年12月14日举行次拍卖会,但因无人参加竞买而流拍。几天后,拍卖公司向资产公司发出第二次拍卖计划书,要求资产公司调低拍卖底价,资产公司同意将底价调整为485万元。
2008年1月4日,拍卖公司第二次公开拍卖,但未能成交。随后,拍卖公司又向资产公司发出第三次拍卖计划书,再次要求调低拍卖底价,资产公司又调价到450万元。
同年1月21日,拍卖公司举行第三次拍卖,结果再一次流拍了。第二天,拍卖公司第4次向资产公司申请调价,这次资产公司没有同意,而是委托了另一家拍卖公司继续拍卖。
原告在今年2月22日的法庭上说,他们按照合同约定3次举行拍卖会,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拍卖未能成功是由于市场价值的原因,并不是他们的过错造成的,资产公司自行撤回了委托,应该退还保证金并支付他们的实际开支。
资产公司辩称,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活动,拍卖公司承诺没有达到拍卖底价时,不要求返还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承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应认定为有效。他们设立履约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提醒拍卖公司应以认真的态度对待拍卖任务,防止一些不负责任的拍卖公司为了争夺丰厚的而虚报价格,从而不利于其他诚信的拍卖公司竞争。本案中,拍卖公司没有对市场风险作出准确调查和评估即作出承诺,由此带来的商业风险应该由自己承担。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合法有效,拍卖公司在报价时应当预见市场风险的存在,他们承诺能以不低于528万元的底价拍卖成交,但在委托方将底价调整到450万元时仍未能拍卖成交,拍卖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驳回了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拍卖公司没有上诉,此案已于7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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