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公积金与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南宁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过去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此,南宁市拟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使用,及其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公积金缴存不低于月工资5%
住房公积金与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南宁自1993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而过去制定的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为此,南宁市拟出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草案》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缴存
缴存额:缴存比例不低于5%
《草案》拟定,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同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参加工作当月的工资,单位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当月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另外,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南宁市实际拟订。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市的缴存比例。
新职员:入职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
《草案》拟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派、借调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原单位与外派、借调单位及职工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缴存。
同时,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一年期满后仍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降低后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获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或经济状况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
11种情形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是专项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特征,《草案》规定职工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5种情形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规定职工有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等6种情况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其中,规定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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