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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宾阳县41套房子涉嫌一房两卖

南国早报  2012-02-15 09:26

[摘要] 广西宾阳县41套房子涉嫌一房两卖

宾阳县宾州镇人余某支付几万元首付,购买一套商品房,到房管所一查,却发现这套房子归他人所有,才明白被开发商骗了,而有类似余某遭遇的,还有三四十人。宾阳县检察院指控宾阳一房地产公司将41套房一房两卖,涉案金额150多万元。2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买房子归他人所有

2007年7月12日,余某看中了宾州镇名门华府的一套商品房。他支付4.6万多元的首付款,与开发商——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交房时间为2008年6月份。余某签合同时索要一份合同未果,对方给的答复称“要拿去办理房产备案手续”。

到了约定的交房时间,余某前去办理手续,但开发商称还要等等。余某就这样等了几年,仍未拿到房子,其间曾多次催促开发商,得到的答复仍是让耐心等候。花钱购买商品房,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余某坚信这套房子就是自己的,但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0年9月的一天,余某到宾阳县房管所查询,发现购买的房子已备案,但名字不是他的。余某称,此房备案的名字是别人的,而他花钱购买同一套房,这说明开发商一房两卖。他再找开发商讨说法时,却找不到对方了。

在讨说法的过程中,余某遇到了与自己遭遇相同的十几人,他们一起到宾阳县公安局报案。2010年11月27日,警方立案调查此事。4天后,该房地产公司执行董事、法人张某和监事、出纳员江某因涉嫌合同诈骗被警方刑拘。2011年年初,张某和江某被执行逮捕。

被指控将41套房一房两卖

宾阳县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6月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和江某以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将名门华府小区的39套商品房,卖给余某等39人,分别收取首付款或全部房款,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公司在受害人支付购房钱款后,又于2008年1月18日将这些房子卖给崔某和邱某。当年1月22日,崔、邱二人在房管所将这39套房子备案。除此之外,戴某和唐某分别在该公司购买一套房子,均发现另有买主,存在一房两卖情况。据统计,该公司一房两卖的,共有41套商品房,涉案金额150多万元。

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宾阳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和江某是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追究相关刑事责任。2011年8月底,宾阳县检察院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是“两卖”还是抵押所致?

今年2月14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焦点在于该公司是否存在一房两卖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

谈及39人购房一事,被告人张某认为,这些人购买了房子,而且给了房款,这是事实。不过,他们公司当时资金紧张,便向崔某二人抵押借款,但因没有固定资产,无法进行抵押,只好将未办好预售证的3号楼部分房子进行抵押。他们以800元/平方米的价格抵押,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虽然这39套房产备案归崔某二人所有,但《回购协议》规定,只要公司还钱和支付利息给这二人,就可以拿回这些房子。双方办完备案等手续后,崔某二人借给公司200多万元。她认为根本不存在合同诈骗。

公诉方则认为,该公司与崔某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说明双方有买卖关系。另外,余某等人购买房子,且签订购房合同。之后,该公司又将房子卖给崔某二人,并帮对方到房管所办理备案手续,这说明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

张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当时因为公司资金紧张、银行不给贷款等原因,他们才选择借款的。

两套房有特殊情况

庭审中,针对戴某和唐某所购房子是否存在一房两卖情况,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和公诉方展开了辩论。

被告人张某说,戴某买房用于投资,当时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戴某找售楼小姐帮忙卖房,将房子转卖给宋某。转卖过程中,售楼小姐私下收取300元介绍费,而公司没有参与,只是帮更换了购房人的姓名,不存在一房两卖情况。

公诉方称,2007年10月,戴某在该公司购买的一套房子,2010年去看此房时却发现有人在装修了,才知道此房还有一个买主。戴某表示根本没有转让房子。

谈及唐某购房一事,张某的辩护律师称,唐某购房后有15个月未还按揭,违反合同相关规定,导致银行中断贷款,并起诉唐某要求还款,该公司负连带责任。此时,黄某愿意出钱买此房,并拿出4万多元帮唐某还按揭。经多方协商,公司才将此房卖出。

公诉方表示,唐某在房管所查询,才知道所买的房子成了别人的。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须到房管部门查询

购房者一旦遇到一房两卖,被骗后将损失多年甚至十几年的积蓄,后果不堪设想。如何规避一房两卖呢?南国法援律师莫毅绪说,首先,购房者要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确保以后遇到问题,方便用于维权;其次,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确保要买的房产未办备案和抵押登记。一旦发现该房产办有抵押或备案登记,购房者不要购买;最后,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好房产备案手续。到约定时间后,应尽快去房管部门查询,确认该房产在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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