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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施行 公积金"忘交"要罚款

广西日报  2012-05-02 08:52

[摘要] 住房公积金涉及千千万万工薪阶层的切身利益,有住房需求的工薪人群怎样才能通过公积金实现“住有所居”?5月1日起,新出台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据悉,这是我区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首部规章。该办法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贷款:开发商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延至退休后5年

由于各种利益关系,以往用公积金在南宁市买商品房常常会受到冷落。比如,开发商只要听到买房者准备用公积金贷款时,就会找出各种理由或者附加条件进行拒绝。《办法》施行后,若还出现这样的情况,开发商将会受到惩处。

《办法》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与此同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似违规行为还设定了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管理约束措施。对拒不改正者,将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保护广大职工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权利。

根据《办法》规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借款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能力的,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年至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销户:6种情形可办理销户

销户后可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

《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办理销户手续: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销户后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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