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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清房租费房东擅自换锁 法院判令退租

南国早报  作者:庾琳 陶燕燕  2012-10-31 09:15

[摘要] 交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后,才租住了3个多月,房东就擅自给房屋换了锁,并未将钥匙交给租户。为此,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10月30日记者获悉,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支持了租户诉求,判令房东退回租户的剩余押金和租金2.8万多元。

交了一年的房租和押金后,才租住了3个多月,房东就擅自给房屋换了锁,并未将钥匙交给租户。为此,租户将房东告上法庭。10月30日记者获悉,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支持了租户诉求,判令房东退回租户的剩余押金和租金2.8万多元。

去年10月15日,租户李某租下房东林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桂雅路的一套房,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一次性就交清了一年房租和押金4.95万元。

去年11月23日,入住一个多月后,李某下班回家后发现房屋内部分私人物品被盗,损失达十几万元。李某认为小区治安不好,不愿意继续居住,要求退租。但是,双方协商退租事宜并无结果。李某便让房屋一直空置着,并另外租赁了一套每月2600元的房屋居住。

因房屋空置,考虑到治安问题,林某于今年春节前给房屋换锁,换锁后钥匙并未交给李某。今年3月8日,李某又换锁进房屋,将自己的所有个人物品搬离。随后,将林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退还9个月的租金2.97元、押金9900元,以及另行租赁房屋的费用7800元和违约金8800元。

法庭上,林某辩称,因为租赁房屋被盗,他换锁情有可原,并不是提前收回房屋,这不影响李某使用房屋,因此不存在违约,双方合同应该继续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向林某交纳了一年的房屋租金及押金,已经履行了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林某应当保证李某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房屋。虽然房屋被盗窃后应加强屋内财产的安全防范,但林某应当以不侵害承租人的权利为前提。林某未经李某同意自行更换门锁,且没有证据证实他换锁后李某拒绝领取钥匙,使得李某因无法进入房屋也自行更换门锁推断,林某有拒不交付钥匙的行为。林某行为已构成违约,李某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近日,法院判决,双方合同于今年4月24日解除,林某应退还李某房屋租金和押金2.8万多元。不过,李某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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