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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调整中介收费标准 房产评估收费将提高

南国早报  作者:肖世艳  2013-04-17 08:55

[摘要] 4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近日,南宁市开始执行新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其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在不超过成交价格3%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4月16日,记者从南宁市物价局获悉,近日,南宁市开始执行新的房屋买卖代理费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其中,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代理的,在不超过成交价格3%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代理费:0.5%~2.5%

房屋买卖代理费,是房产中介公司在促成业主和客户之间达成房产买卖协议会后收取的费用。按照规定,南宁市现有的房地产中介代理费,应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1.5%计收;实行代理的(指从开始委托到完成交易全过程),不能超过成交额2%。

可是,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在南宁的房产交易市场,大多是按客户和业主各收1%~1.5%的标准代理费。哪怕是各按1%的标准计收费,也是实行代理的收费标准,已超出政府规定的0.5%~1.5%的计收标准。

按照新的办法,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代理的,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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