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呼吁多年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机制有了下文。市住保办昨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须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
(来源:北京日报)呼吁多年的廉租住房家庭“退出”机制有了下文。市住保办昨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须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对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除取消廉租房保障资格外,还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房,或按两倍公租房标准交租金。
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腾房经济补助款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以申请家庭申请人的名义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不实际发放,所以暂时不会计入申请家庭资产;待申请家庭在退出并腾空廉租住房后,可到区县住保部门领取腾退相关款项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正如《意见》中提到的,如果在申请家庭腾退原住房后立刻发放腾房补助,很可能会导致申请家庭收入超标,不再符合廉租房标准,因此这笔补助才被安排在该户家庭退出廉租房后连同利息一起发放。”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且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的,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腾退和补偿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请家庭,可选择腾退或不腾退;不腾退的按照差额面积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或按差额面积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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