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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户口不再有农业非农业之分

当代生活报  作者:李平  2012-10-18 08:43

[摘要] 今年8月21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就其中部分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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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今年8月21日,南宁市政府出台《南宁市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就其中部分具体内容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南宁市(含6县6城区)户籍政策进一步改革,其中震撼力的,就是打破城乡户籍坚冰,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新户籍政策有什么新的变化和特点?它对我们今后的生活会产生什么影响?请听记者为你道来。

【焦点一】

“农业户口”

将成历史名词

●户口迁移实行准入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

新的户籍政策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及亲属住所。取消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区分城乡户口的登记方式,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为常住户口。

【解读】居民户口如何实施?

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也就是说居民户口簿及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别”栏不再加注“农业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者“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后,居民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给予更换。

[类 房屋所有权人] 通过合法途径以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公民,可凭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等直系亲属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对在南宁市已购有商品住房且已入住,但尚未取得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属证书而申请入户的上述人员,可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全额票据、契税缴纳凭据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房屋后,其本人及户内成员的户籍关系应当迁出。

[第二类 机关工作人员] 驻南宁市的中央、广西直属和南宁市市(区)属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并服务满2年以上,且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其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该市居民户口登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第三类 农村居民] 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广西区内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南宁市务工经商4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可到该住所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获得南宁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自治区户籍的农民工,本人及其配偶、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可不受居住时间限制,自治区以外户籍的农民工,其本人可以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第四类 亲属关系] 两地分居的夫妻一方在南宁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另一方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年满55周岁的男性、年满50周岁的女性,不受身边有无子女条件的限制可将户口迁至其具有南宁市户口的子女处;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南宁市户籍居民,身边无子女的,非南宁市户籍的一名子女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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