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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南宁最低工资达1200元

当代生活报  作者:黄冬梅  2013-02-22 09:29

[摘要]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7日以桂政发[2013]12号文下发通知:上调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7日以桂政发[2013]12号文下发通知:上调全区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一类至四类城市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0元、870元、78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045元、936元、83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每8.5元、7.5元、6.5元、6元分别调整为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的全区职工工资标准水平平均提高20%左右。这是我区1995年实行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十次上调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工资标准采取月工资标准和工资标准的形式。月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工资标准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的用工形式。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流动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工资标准

新闻名词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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