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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适用住房新规:政府建的经适房不得赚钱

羊城晚报  2013-04-25 07:00

[摘要] 23日,广州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

23日,广州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

广州10区已暂停经适房申请

羊城晚报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广州市市辖10区已于4月12日起,暂停受理经适房申购申请,仍有部分已立项但未完工的经适房建设项目,该批经适房销售基准价仍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由于之前规定已于2012年到期,需制订新的价格管理规定才能对该部分经适房价格进行审核。

政府建的经适房按成本销售

《通知》规定,经适房价格应当与广州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审批。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适房只能按成本销售,不得有利润;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适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规定费用项目之和的3%。

首次规定前期价格监管程序

《通知》还首次规定了经适房前期价格监管程序,对于经适房在建设中发生的土地拆迁补偿等费用,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抄送价格主管部门。另外,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还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都不能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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