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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变相“只售不租”车位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齐鲁晚报  2012-11-21 10:32

[摘要] 开发商在没有满足业主使用的需求下,就把车位整体外包,这是一种变相的“只售不租”,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如何处理,还需要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一起协商解决。

20日,本报C04、C05《地下车位凭啥每月租400元》一文,引起济南市物价、房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济南市物价局表示,发祥巷小区地下车位租赁费超标,收费主体的确定上就已违规。开发商在没有满足业主使用的需求下,就把车位整体外包,这是一种变相的“只售不租”,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如何处理,还需要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一起协商解决。

10月28日,济南发祥巷物业管理处公布地下车位租赁费用,发祥巷小区剩余的地下车位由济南北安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后,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并代为销售,投资公司将车位租赁价格定为400元/月/辆,超出政府指导价242元近一倍。

济南市物价局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发祥巷小区与一般物业公司租赁费超标不同,先不说租赁费超标,开发商把车位整体外包的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收费主体的确定上就已经违规”。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节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开发商在没有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就把车位外包。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只售不租’。”该工作人员称,这种违规行为需要开发建设主管部门一起协商解决,房管、物价部门没有对开发企业的监管权。

济南市房管局物业处有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开发商如果是只售不租,会有怎样的处罚措施。这个还是空白。这种现象牵扯到房管、物价、建委等多部门,需要协调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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