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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局公布2012物业检查情况 55家企业不合格

当代生活报  作者:周珂  2013-01-06 09:23

[摘要] 日前住房局公布了关于2012年南宁市物业专项检查情况的结果,在检查的442家三级物业服务企业中,达到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有313家,待定的物业服务企业74家,不合格的物业服务企业55家。

 

业主委员会:

工作经费有保障

《条例》: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下列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

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为保障经费的“阳光操作”,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还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作出相应的规范,如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工作记录和信息公开等制度。

解读:据了解,目前很多业主委员会没有活动经费,业委会的工作人员凭“一腔热忱”为居民们奔波。小区业委会普遍存在经费难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业委会工作的开展。为了使业委会的力量更“强大”,《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从制度上保障业委会有效运行,发挥作用。

此外,《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换届选举,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职责都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业主”的概念规定更明确,将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但还没取得产权证的人也归入“业主”范围。

新老物业交接:

擅自撤离或不走将受处罚

《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手续,包括移交全部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房屋、场地和财物;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清算预收、代收和欠收的有关费用等内容。

解读:近期,位于南宁竹溪大道某小区的业主大会解聘了开发商找来的前期物业,但前期物业撤离的时候,拒不移交账本等相关资料,目前尚有两万元的账目不清楚去向。近年来,因新老物业交替引发的争端屡见不鲜,一些物业企业或者干脆突然撤离的,或者始终赖着不走。针对这类行为,《条例》的规定有针对性、能管得住,如: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退出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交接或擅自撤离,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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