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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与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当代生活报  2013-05-24 08:54

[摘要] 5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将来,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做好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

房地产开发项目要配套幼儿园和医疗卫生设施

小区没有卫生站 商品房建好了也不准卖

核心提示

5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将来,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做好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道路、环卫、通信、绿化、消防、无障碍、公共照明以及公共停车场(库)等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又包括托儿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文化体育活动中心(站)等设施。

便民新规

新建小区要建托儿所卫生站

“就希望家附近就有托儿所,有小学,这样孩子读书方便。”今年30出头的何先生准备和女友买房结婚,他考虑的比较长远,买房看中的就是小区是否配套建设幼儿园。除了孩子入园问题,遇到小病小痛不用去大医院排队,而能就近医治,也是老百姓的期盼。

对于市民的这些期盼,《草案》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的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含商住房)和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这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需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对于违反《草案》规定,未按建设条件意见书、承诺书履行配套设施建设义务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补建或者无法进行补建的,责令限期缴纳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由有关部门专项安排统筹建设,并处应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且不少于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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