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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与配套设施同步交付使用

当代生活报  2013-05-24 08:54

[摘要] 5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提出,将来,南宁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做好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设施

要与建设项目同步交付

记者了解到,虽然一直以来政府加大力度,推进新建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工作,缓解学生入学难问题,但目前,南宁市仍有一部分新建小区的教育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新建小区未能建设配套的教育设施,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缺失,这让个别开发商钻了空子,在实施中打了“折扣”。有些开发商把学校建设放在后期,有些在规划时并未规划公共教育用地,有的则迟迟不交纳配套费用。

对于这样的情况,《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分期建设的,其应配套的环卫、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并同步交付使用。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期开工建设配套设施的,暂停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属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停办理项目余期开发建设手续。

如何管理

业主共有配套设施

不能出租

配套设施建好后,这些设施究竟该如何管理?

《草案》中提到,建设单位不得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者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无偿使用的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此外,在处罚方面也做出了规范,若将相关配套设施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擅自改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用途的,由市、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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