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况下,才能合法提取自己名下的公积金。然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的新闻通报显示,2011年,该部门共发现伪造房产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等材料骗取公积金案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万元,其中绝大多数被立案查处。
【重拳出击】
多部门联手打击
昨日上午,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拿出一大堆伪造的各类材料告诉记者,这些假材料伪造得十分逼真,仅凭肉眼很难分辨出来。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材料牵涉到多个部门,仅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去一一查证,难度非常大。为维护正常管理秩序,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合南宁市监察局、纠风办及时下发有关文件,加大对非法骗取住房公积金处罚力度,有效遏制了非法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另外,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作出决定,对有违规骗提行为的职工自立案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办理提取、借贷住房公积金业务,对在限期内没有退回住房公积金的骗提干部、职工,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友情提醒】
骗提公积金要被罚款拘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有“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等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对于那些制作虚假证件的地下公司,其行为也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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