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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矛盾难以调和 业主和物管是“猫和老鼠”?

南宁晚报  作者:王志鹏 黄丽媛  2013-01-04 09:26

[摘要] 业主家中被盗物业该不该负责?小区公共部分商业收益去了哪里?记者走访发现,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之间似乎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

 

【新条例解读】业主可监督物管行为

业主是小区里的“主角”,物业公司如收取了相应的服务费用,理应按合同上的约定为业主服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指出,业主可以监管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服务的规范,实施物业服务;

(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注意事项等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

(三)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提供所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养护,发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五)做好物业维修、养护、更新及其费用收支的各项记录,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收支情况,妥善保管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的财务账册;

第三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擅自改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

(四)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费用;

(五)擅自许可或者默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并收取费用;

(七)擅自提高公共车位停车费标准;

解读:【南宁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新《条例》中,对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均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在保护业主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致力于让两者关系更加协调。

一般来说,业主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期望值和自己所缴纳的服务费成正比,如今人力物力的价格飞涨,双方换位思考,业主要理解物业公司生存也有一定的难度。物业公司行为不妥,可通过提建议等方式来督促其改进,不要让双方矛盾一再升级。

新《条例》确定了业主的重要地位。业主可以监督物业是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可通过业委会等方式来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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